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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24民初8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上饶市康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叶仔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铅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铅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饶市康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叶仔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铅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124民初855号原告上饶市康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紫阳大道3号1幢1-9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026809228092。法定代表人童惠根,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曾锡龙,男,上饶市康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叶仔华,男,1981年8月15日出生,汉族,铅山县人,住江西省铅山县。原告上饶市康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叶仔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原告上饶市康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饶市康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饶市康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饶市康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毛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徐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