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03执125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王怀兵、章道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怀兵,章道祥,纪立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03执125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王怀兵,男,1971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被执行人:章道祥,男,1967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被执行人:纪立芹,女,1978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怀兵与被执行人章道祥、纪立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章道祥在银行系统有开户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章道祥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554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德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双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