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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522执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敖某某某与刘某某抚养费纠纷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巴嘎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敖某某某,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巴嘎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2522执155号申请执行人敖某某某,女,1981年11月23日出生,蒙古族,住阿巴嘎旗。被执行人刘某某,男,1981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锡林浩特市。敖某某某与刘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阿巡初字第20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刘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刘某某在锡林浩特农村合作银行有存款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对刘某某在锡林浩特农村合作银行存款11573.00元(壹万壹仟伍佰柒拾叁元整),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鹏武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