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25执5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凉山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老街分社申请执行段位福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会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凉山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老街分社,段位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会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3425执582号申请执行人:凉山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老街分社。地址会理县迎宾大道********号。负责人杨华纲,分社负责人。被执行人段位福,男,汉族,生于1967年9月12日,四川省会理县人,村民,住会理县。凉山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老街分社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会理民初字第963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段位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0000元及相应利息。本院立案受理该案后,组织执行人员对该案进行了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本案申请执行标的人民币10000元及利息2500元,段位福于2017年12月30日前支付5000元给凉山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老街分社,剩余案款7500元于2018年12月30日前归还。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合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五)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虽有财产但不宜强制执行,当事人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且未履行完毕的;”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会理民初字第96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谢 军审判员 邓林顺审判员 杨继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 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