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9行终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志华与应城市陈河镇人民政府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孝感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志华,应城市陈河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鄂09行终3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志华,男,汉族,1974年4月16日出生,应城市人,住应城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应城市陈河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应城市陈河镇中街***号。法定代表人宋毅,该镇镇长。上诉人王志华因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发放一案,不服应城市人民法院(2017)鄂0981行初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28日,王志华通过信访途经,向应城市信访局反映陈河镇机房村征用土地补偿费有关情况。应城市信访局接到情况反映后,作出了一份信访事项法定途经处理分流单,将此情况转由应城市陈河镇人民政府办理答复。应城市陈河镇人民政府分别于2016年9月5日、9月20日,作出了信访事项法定途经实体性受理告知书和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王志华收到上述告知、意见书后,于2017年3月10日,以登记为案外人王长生所有的一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对被征用耕地面积为558平方米的征地补偿安置、青苗补偿费和803平方米的青苗补偿费及时足额发放到其手中。上述耕地面积在王志华提供的登记为案外人王长生所有的一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中没有登记。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案外人王长生所有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其本人与应城市陈河镇机房村民委员会签订土地承包协议书或由该村对承包土地进行登记,经上级政府有关部门审批后发给其本人所有的,对登记的区域面积土地享有承包、经营、收益等权利的权证。王志华以自己的名义,以登记为案外人王长生所有的一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应城市陈河镇人民政府,对征用耕地面积为558平方米的征地补偿、安置、青苗补偿费和803平方米的青苗补偿费及时足额发放到其手中,属于诉讼主体不适格,不符合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驳回原告王志华的起诉。上诉人王志华不服一审裁定称:一审法院裁定错误。王长生与上诉人系父子关系,具备原告主体资格。不能因被上诉人的失职造成土地二轮延包不彻底,使上诉人的合法补偿得不到落实。一审法院没有开庭审理质证就下达裁定,程序错误。请求:1、撤销应城市人民法院(2017)鄂0981行初3号行政裁定。2、判令被上诉人依法足额给予上诉人土地补偿款项,承担诉讼费用。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裁定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起诉时的诉讼请求为,要求被上诉人依法足额发放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此三项费用实际上有两部分,一是558平方米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二是803平方米的青苗补偿费,共计26423.4元。根据一审法院调查上诉人的笔录记载,上诉人所诉称的558平方米和803平方米土地均不在其提供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范围之内,也没有证据证明其实际取得了上述两块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另据本院调查,上诉人所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均已拨付到其所在村委会,故上诉人诉求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属于土地补偿费等的分配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四)的规定,“下列涉及农村土地承包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四)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故上诉人的起诉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其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规定的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另外,由于上诉人所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已拨付到其所在村委会,在姑且不论是否应该发放该款项的情况下,即使发放也应由村委会发放该款项,其起诉要求被上诉人发放该款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亦属被告不适格。关于上诉人上诉提出一审法院未开庭审理程序违法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人民法院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迳行裁定驳回起诉。”所以一审法院审理程序并未违法。综上,原审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黄 伟审判员 张耀刚审判员 彭 娟二○二○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罗自阳《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