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2执221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陕西钰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行政处理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陕西钰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2执2211-3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凤城八路***号。法定代表人李宁君,局长。委托代理人XX。委托代理人张权。被执行人陕西钰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执行人陕西钰鑫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行政处理一案,申请执行人西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市人社理字[2016]010号行政处理决定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对处理决定进行了审查,确定处理决定合法,并作出了(2017)陕0112行审21号行政裁定准予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支付崔双成工资134647元、赔偿金33661.75元,受理费5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2425元。案件执行中,第三人崔自愿与被执行人双成达成协议,由被执行人分期支付其工资,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刘程自愿提供财产担保。申请执行人对第三人崔双成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无异议,同意被执行人分期支付崔双成工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112执2211号案件的执行。若被执行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可再次申请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范 江执行员 李小勇执行员 谢 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丁慧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