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81执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王连福、廉广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侯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侯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连福,廉广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侯马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081执97号申请执行人:王连福,男,1966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侯马市。被执行人:廉广进,男,1954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侯马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晋1081民初848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王连福与廉广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3月30日向被执行人廉广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50万元,违约金3万元,诉讼费7420元,共计50742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或扣划被执行人廉广进的银行存款507420元。二、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宗承宝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于慧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