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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6民初67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龚固远与龚南军龚玉梅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固远,龚玉梅,龚南军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文书内容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6民初6727号原告:龚固远,男,1954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龚玉梅,女,1980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龚南军,男,1986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龚固远诉被告龚玉梅、龚南军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龚固远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固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龚固远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云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小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