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6民初67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龚固远与龚南军龚玉梅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固远,龚玉梅,龚南军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文书内容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6民初6727号原告:龚固远,男,1954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龚玉梅,女,1980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龚南军,男,1986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龚固远诉被告龚玉梅、龚南军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龚固远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龚固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龚固远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云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小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