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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4民初18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0

案件名称

天津市子墨唐宋府海鲜酒楼与甄伟章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子墨唐宋府海鲜酒楼,甄伟章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4民初1893号原告:天津市子墨唐宋府海鲜酒楼,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红旗南路***号。法定代表人:钟加彬,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戴江伟,男,该公司职员。被告:甄伟章,男,1971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开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春海,天津品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天津市子墨唐宋府海鲜酒楼起诉被告甄伟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立案。原告天津市子墨唐宋府海鲜酒楼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子墨唐宋府海鲜酒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6元,减半收取计163元,由原告天津市子墨唐宋府海鲜酒楼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喆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蕊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