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82民初27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万永华与陈文虎、林连芬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永华,陈文虎,林连芬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82民初2792号原告:万永华,男,1968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宸汐,浙江航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文虎,男,1968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被告:林连芬,女,1968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原告万永华诉被告陈文虎、林连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3月16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陈文虎、林连芬共同支付原告货款249000元人民币及赔偿损失(自起诉之日起以未付货款249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的逾期罚息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本院受理后,由于被告陈文虎、林连芬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故于2017年4月6日裁定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7年7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宸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文虎、林连芬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陈文虎从2013年7月份起向原告万永华采购布料,2016年5月25日,经结算被告陈文虎尚欠原告布料款249000元,被告陈文虎亲笔出具欠条一份交原告收存。结算至今,被告陈文虎拖欠货款分文未付。另查明,被告陈文虎和被告林连芬于1990年5月22日登记结婚,系夫妻关系。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文虎、林连芬应共同支付原告万永华货款249000元并赔偿损失(损失以249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六个月以下短期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从2017年3月16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本院民二庭转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35元,公告费200元,均由被告陈文虎、林连芬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郑琦霞人民陪审员 蔡许玉人民陪审员 金鸿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郑淳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