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8民初28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鹿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郑刘珍、蒋红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鹿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鹿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郑刘珍,蒋红军,蒋飞,邹学英,蒋国军,郑新拥,谭敬祥,代秀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8民初2818号原告:鹿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鹿邑县新通路100号,组织机构代码X1523668-1。法定代表人:邵群,系该单位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武纪涛,该单位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国仓,该单位职工。被告:郑刘珍,女,1981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鹿邑县。被告:蒋红军,男,1979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鹿邑县。被告:蒋飞,男,1974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鹿邑县。被告:邹学英,女,1974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鹿邑县。被告:蒋国军,男,1972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鹿邑县。被告:郑新拥,女,1974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鹿邑县。被告:谭敬祥,男,1961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鹿邑县。被告:代秀英,女,1966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鹿邑县。原告鹿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郑刘珍、蒋红军、蒋飞、邹学英、蒋国军、郑新拥、谭敬祥、代秀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鹿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鹿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杨雪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翠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