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5执13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远县支行、汪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远县支行,汪胜,陈德美,杨如林,徐道芳,汪守敬,陈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5执139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远县支行,住所地安徽省定远县定城镇东大街,组织机构代码证67756207-2。负责人:刘国峰,行长。被执行人:汪胜,男,1964年4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定远县。被执行人:陈德美,女,1966年4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定远县。被执行人:杨如林,男,1973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定远县。被执行人:徐道芳,女,1972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定远县。被执行人:汪守敬,男,1968年2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定远县。被执行人:陈芳,女,1968年7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定远县。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远县支行与汪胜、陈德美、杨如林、徐道芳、汪守敬、陈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法律文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定远县人民法院(2017)皖1125执139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宋广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许 良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