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6执159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凤会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凤会,吴秀宇,李显丰,李晓伟,唐彩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26执159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翁牛特旗。法定代表人刘凤军;系理事长。被执行人李凤会,男,36岁,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被执行人吴秀宇,女,32岁,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李显丰,男,58岁,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李晓伟,男,29岁,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唐彩霞,女,48岁,汉族,农民,现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内0426民初2879号民事判决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向被执行人发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李凤会、李显丰、李晓伟、唐彩霞在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李凤会、李显丰、李晓伟、唐彩霞在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存款帐号zzzzz、xxxxx、ccccc、vvvvv。二、冻结期限为12个月。审判员 辛景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侯永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