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82民初179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与姚伊里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姚伊里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82民初1799号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住所地:乐清市乐成清远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2747710107L。负责人:林宏余,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庄龙斌,男,1984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委托代理人:包子游,男,1981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被告:姚伊里,男,1981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与被告姚伊里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2月21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姚伊里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19847元、至2017年2月6日止的滞纳金12580.19元(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每月计收,计至2017年2月6日)及利息27872.35元(按日万分之五计收,暂计算至2017年2月6日);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7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涉案相关事实如下表示:涉案事实卡种金卡卡号62××07(2009年4月1日挂失)、62××15(2009年4月1日至今)申领时间二〇〇九年一月十六日信用额度20000元合同相关约定透支利息按日万分之五计收;滞纳金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按月计收。透支事实2009年3月25日开始透支,银联POS消费13800元,2009年4月13日最后预借现金200元,截至2017年2月6日止,透支本金为19847元,透支利息27872.35元、滞纳金12580.19元。还款事实2009年3月31日还款15000元后再无还款。合计债权额核定本息额结欠本金19847元透支滞纳金992.35元透支利息截至2017年2月6日止透支利息为27872.35元。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姚伊里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透支款本金19847元、利息27872.35元、滞纳金992.35元,款交本院虹桥法庭转付。二、驳回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7元,公告费300元,均由被告姚伊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郑銮人民陪审员黄淑娜人民陪审员万晓晓二○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盛雨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