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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27财保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孟和图雅与额尔敦图古斯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孟和图雅,额尔敦图古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27财保41号申请人:孟和图雅,女,1979年3月15日出生,蒙古族,住内蒙古自治区。被申请人:额尔敦图古斯,男,1968年2月15日出生,蒙古族,住内蒙古自治区。申请人孟和图雅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合法权益不能得到实现为由,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额尔敦图古斯的存入草场补贴奖励资金的账户予以冻结。经审查,本院认为,不立即进行保全,申请人合法权益将会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额尔敦图古斯的账户内金额21167.6元(账户名:额尔敦图古斯,账户号:622XXXXXXXX00078849,开户银行:新巴尔虎右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阿拉坦额莫勒信用社)。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青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诺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