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8)皖1324行初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8-13

案件名称

刘利芳与宿州市新汴河工程管理局泗县分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其他(城建)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利芳,宿州市新汴河工程管理局泗县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8)皖1324行初47号原告:刘利芳,女,1969年12月生,汉族,住江苏省泗洪县。被告:宿州市新汴河工程管理局泗县分局。地址:安徽省泗县国防南路61号,组织机构代码:08368413-6。负责人:陈浩,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郑良付,安徽郑良付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利芳诉被告宿州市新汴河工程管理局泗县分局确认违法一案中,原告刘利芳于2018年7月25日以原、被告正在协商,本案已无继续诉讼必要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宿州市新汴河工程管理局泗县分局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利芳撤回对被告宿州市新汴河工程管理局泗县分局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利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利芳承担。审 判 长  单 威人民陪审员  巩瑞侠人民陪审员  王玉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