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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81执6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苗爱霞、王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苗爱霞,王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81执651号申请执行人苗爱霞,女,1960年11月9日出生,武安市。被执行人王英,女,1973年5月27日出生,汉族,武安市。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4)武民初字第1649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被执行人王英已履行调解款,申请执行人苗爱霞已将调解款领取并同意我院对该案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2014)武民初字第164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贾亚杰人民陪审员  朱长云人民陪审员  赵国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连学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