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1执5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李新勇、高国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新勇,高国绪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1执581号申请执行人李新勇,男,1987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青岛市黄岛区。被执行人高国绪,男,1963年5月2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青岛市黄岛区。申请执行人李新勇与被执行人高国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14)黄民初字第9416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800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采取执行措施,强制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黄民初字第9416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云学审判员 李嘉强��判员张培荣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传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