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626执54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滨州市邹平县梁邹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赵洪森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邹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滨州市邹平县梁邹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赵洪森,赵春燕,邹平华启油脂有限责任公司,赵洪春,邹平县玉碳商贸有限公司,张明,刘丽,山东栋梁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李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626执54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滨州市邹平县梁邹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平县。法定代表人:高宽,董事长。被执行人赵洪森,男,1976年3月19日出生,汉族,邹平福业特种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经理,住邹平县。被执行人赵春燕,女,1977年8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邹平县。被执行人邹平华启油脂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邹平县。法定代表人:赵洪春,总经理。被执行人赵洪春,男,1979年2月15日出生,汉族,邹平华启油脂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住邹平县。被执行人邹平县玉碳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平县。法定代表人:张明,总经理。被执行人张明,男,1976年1月1日出生,汉族,邹平县玉碳商贸有限公司总经理,住邹平县。被执行人刘丽,女,1975年5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邹平县。被执行人山东栋梁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平县。法定代表人:李跃,总经理。被执行人李跃,男,1970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山东栋梁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总经理,住邹平县。申请执行人滨州市邹平县梁邹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赵洪森、赵春燕、邹平华启油脂有限责任公司、赵洪春、邹平县玉碳商贸有限公司、张明、刘丽、山东栋梁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李跃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邹平县人民法院(2016)鲁1626民初33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定:一、被告赵洪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滨州市邹平县梁邹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100万元及利息(以100万元为基数,自2013年11月4日按年利率14.4%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二、被告赵春燕、邹平华启油脂有限责任公司、赵洪春、邹平县玉碳商贸有限公司、张明、刘丽、山东栋梁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李跃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就其清偿份额向被告赵洪森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1900元,由被告赵洪森、赵春燕、邹平华启油脂有限责任公司、赵洪春、邹平县玉碳商贸有限公司、张明、刘丽、山东栋梁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李跃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2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向被执行人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被执行人未到庭、未履行义务亦均未按规定报告财产情况。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工商等信息进行了查询,均未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依法冻结被执行人赵洪春在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账户余额分别为214.05元、133.9元;于2017年6月13日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邹平华启油脂有限责任公司在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账户余额为45.9元;于2017年6月13日依法冻结被执行人赵春燕在中国农业银行银行账户,账户余额为45.79元;于2017年6月13日依法冻结被执行人韩文波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账户余额为88.91元;于2017年6月13日依法冻结被执行人赵洪森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银行账户,账户余额为580.81元;于2017年6月13日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张明在中国工商银行银行账户,账户余额分别为1元、1.66元。经查,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暂无履行能力。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经查,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暂无履行能力,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被执行人尚有未给付的应付款项本金100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应当继续给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1626民初334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兴光审判员 张建民审判员 宋守亮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韩晨光备注:若有法院查封财产,请于到期前七个工作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续封申请,逾期视为自动放弃权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