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民终13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曹宝鑫、淄博世腾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曹宝鑫,淄博世腾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民终130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曹宝鑫,男,1971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承敏,山东大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淄博世腾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清田路*号***室。法定代表人:孟杰,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永清,男,该公司职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西路**号。负责人:展海勇,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洋,男,该公司职工。上诉人曹宝鑫因与被上诉人淄博世腾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16)鲁0303民初42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曹宝鑫于2017年7月25日以双方当事人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曹宝鑫在本院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曹宝鑫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976.00元,减半收取1488.00元,由上诉人曹宝鑫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郭东辉审 判 员 胡晓梅审 判 员 郭 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巩俊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