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2民初162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张晶、刘参与薛彩芬、齐琦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参,张晶,薛彩芬,齐琦,齐颖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2民初16298号原告刘参,男,1981年9月6日出生,自由职业,住北京市西城区。原告张晶,女,1982年2月25日出生,自由职业,住北京市西城区。被告薛彩芬,女,1948男10月24日出生,住北京市西城区委托代理人齐琦(薛彩芬之女),女,1979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被告齐琦,女,1979年1月20日出生,住北京市。被告齐颖,女,1970年3月12日出生,住北京市西城区。本院2017年7月19日对原告刘参、张晶与被告薛彩芬、齐琦、齐颖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7)京0102民初16298号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约定二原告购买三被告所有的位于北京市西城区万明园小区X楼X门X号的房屋。”应为“约定二原告购买三被告所有的位于北京市西城区展览馆路丙X号楼X层X门X号。”“涉案房屋内现存在被告刘颖及其女儿户口”应为“涉案房屋内现存在被告齐颖及其女儿户口。”审判员 韩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