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12民初18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张国玉与薛凯、薛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国玉,薛凯,薛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12民初1868号原告:张国玉,女,1965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被告:薛凯,男,1984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被告:薛猛,男,38岁,汉族,住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原告张国玉与被告薛凯、薛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2017年7月25日,张国玉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张国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378元,减半收取计689元,由张国玉负担。审判员 解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