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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12民初18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张国玉与薛凯、薛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国玉,薛凯,薛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12民初1868号原告:张国玉,女,1965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被告:薛凯,男,1984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被告:薛猛,男,38岁,汉族,住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原告张国玉与被告薛凯、薛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6日立案。2017年7月25日,张国玉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张国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378元,减半收取计689元,由张国玉负担。审判员  解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