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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2刑初3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理勤中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理勤中

案由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622刑初348号公诉机关西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理勤中,男,汉族,1955年2月12日出生,初中文化,住河南省西华县,农民,无前科。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7年3月24日被西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7年6月23日被西华县人民检察院保候审;于2017年7月21日被西华县人民法院保候审。西华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公诉刑诉(2017)1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理勤中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卫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理勤中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3月22日中午12时许,西华县公安局皮营镇派出所民警在巡逻过程中发现皮营乡茅岗行政村东楼村南地种植的有罂粟苗,在村干部的见证下进行铲除,并当场进行了清点,共计1300株罂粟苗。经查证该罂粟为西华县皮营乡茅岗行政村东楼村村民理勤中种植的。案发后,被告人理勤中对其种植罂粟苗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经农业局农业技术推广站指派高级职称技术人员进行鉴定,确定该植物苗为毒品原植物罂粟。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理勤中的行为已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提请依法惩处。被告人理勤中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22日中午12时许,西华县公安局皮营镇派出所民警在巡逻过程中发现皮营乡茅岗行政村东楼村南地种植的有罂粟苗,在村干部的见证下进行铲除,并当场进行了清点,共计1300株罂粟苗。经查证该罂粟为西华县皮营乡茅岗行政村东楼村村民理勤中种植的。案发后,被告人理勤中对其种植罂粟苗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经农业局农业技术推广站指派高级职称技术人员进行鉴定,确定该植物苗为毒品原植物罂粟。上述事实,被告人理勤中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周某、理国华证言,西华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鉴定报告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理勤中违反国家对毒品原植物种植的管理制度,非法种植罂粟共计1300株,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理勤中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理勤中归案后能坦白认罪,如实供述相关犯罪事实,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理勤中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理勤中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李相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容 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