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302执恢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十堰恒通建筑装饰工程开发有限公司与十堰市柳林幼儿园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十堰恒通建筑装饰工程开发有限公司,十堰市柳林幼儿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02执恢13号申请执行人十堰恒通建筑装饰工程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改清,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十堰市柳林幼儿园。法定代表人张安霞,该园园长。本院依据(2006)十法民再终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十堰恒通建筑装饰工程开发有限公司与十堰市柳林幼儿园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支付工程款154172.4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4749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十堰市柳林幼儿园存款及收入2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产。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7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黄可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吕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