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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24执4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岳某与张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溆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溆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岳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溆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224执434号申请执行人:岳某,女,1978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溆浦县。委托代理人严谋德,溆浦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张某,男,1974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务农,住溆浦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岳某与被执行人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依据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湘12民终19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张某补偿申请执行人岳某价款450000元,缴纳案件受理费1350元,执行费6650元。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湘12民终19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继刚审判员  谌凌鹏审判员  邓以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