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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83民初23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江西高安汽运集团陆运实业有限公司与卢某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高安汽运集团陆运实业有限公司,卢某某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83民初2381号原告:江西高安汽运集团陆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安市汽运城。法定代表人:刁家能被告:卢某某,男,汉族,1976年1月20日生,住江西省。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高安汽运集团陆运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卢某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已与被告达成调解,原告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卢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江西高安汽运集团陆运实业有限公司的申请自愿合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高安汽运集团陆运实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卢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956元减半收取1478元,由原告江西高安汽运集团陆运实业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张国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何小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