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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1民初212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白华平与北京智范时代图书有限公司、法律出版社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华平,北京智范时代图书有限公司,法律出版社,中国法律图书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81民初2122号之一原告:白华平,女,1980年1月12日出生,土家族,住浙江省余姚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昌荣,男,1978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被告:北京智范时代图书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曙光西里**号*号楼****室。法定代表人:戴小权,职务不明。被告:法律出版社。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莲花池西里*号。法定代表人:黄闽,该社社长。被告:中国法律图书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莲花池西里*号***室。法定代表人:王政君,职务不明。原告白华平与被告北京智范时代图书有限公司、法律出版社、中国法律图书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原告白华平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白华平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华平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白华平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艺陶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王楚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