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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204民初5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柴琳琳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204民初513号申请人:柴琳琳。被申请人:李玲。申请人柴琳琳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李玲位于铁岭市清河区云松家园A1三单元202室房屋一座,保全金额180000元。申请人柴琳琳与朱江自愿以夫妻共有楼房位于开原市福源华城10号兴工路47号甲3-2-1室提供担保(房权证号开原市房权证新城街字第201509130**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柴琳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李玲楼房位于铁岭市清河区云松家园A1三单元202室;二、查封申请人柴琳琳与朱江夫妻共有楼房位于开原市福源华城10号兴工路47号甲3-2-1室(房权证号开原市房权证新城街字第201509130**号)。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 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任彤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