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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6民初51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夏改青与西安市长安区王莽街办刘秀村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改青,西安市长安区王莽街办刘秀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6民初5168号原告夏改青。被告西安市长安区王莽街办刘秀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王莽街办刘秀村。法定代表人何英俊,系该村村委会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改青与被告西安市长安区王莽街办刘秀村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夏改青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夏改青提出撤诉自愿、合法,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夏改青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17元,减半收取,308.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陈国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 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