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海民执105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辛长荣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辛长荣,王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海民执10539号申请执行人:辛长荣,男,1935年1月25日出生。被执行人:王鹏,男,1984年6月24日出生。本院在执行辛长荣与王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足额银行存款可供执行。其名下××号机动车一辆,本院于2015年9月24日查封,因查找不到车辆具体下落,故无法扣押处置。现本院查找不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丽军审判员  杨 哲审判员  孟凯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