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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82执56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江云泽与宜兴市德兴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云泽,宜兴市德兴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282执5602号申请执行人江云泽,男,1966年9月5日生,汉族,住宜兴市。被执行人宜兴市德兴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经济开发区104国道东侧、汽车城南侧,组织机构代码58374170-7。法定代表人丁锡军,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由本院于2016年7月5日作出的(2016)苏0282民初5093号民事调解书,依法查封了宜兴市德兴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宜兴市经济开发区104国道东侧,汽车城南侧的房产、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附属设施、库存物品等整体资产。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并责令被执行人即日起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拍卖被执行人宜兴市德兴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宜兴市经济开发区104国道东侧,汽车城南侧的房产、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附属设施、库存物品等整体资产以清偿债务。二、责令被执行人宜兴市德兴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腾空房屋,交付本院拍卖。逾期,本院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魏 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俞博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