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02民初5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褚孝群与淮南市社会(儿童)福利院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褚孝群,淮南市社会(儿童)福利院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2民初586号原告:褚孝群,女,1967年11月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宗亮,淮南市大通区孔店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系淮南市大通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被告:淮南市社会(儿童)福利院,住所地淮南市大通区南山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40400485320888L。法定代表人:顾本永,该单位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盛吉洪,安徽源则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道帮,安徽源则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褚孝群与淮南市社会(儿童)福利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庭外和解,原告褚孝群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褚孝群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褚孝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褚孝群负担。审判员 张宏彬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贺文波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