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1民初78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姜美爱与于保雷、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美爱,于保雷,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青岛浩伟源贸易有限公司,青岛港运顺通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7854号原告:姜美爱,女,1971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于保雷,男,1984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梁山县。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阿里山路。被告:青岛浩伟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团结路。被告:青岛港运顺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团结路。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姜美爱与被告于保雷、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青岛浩伟源贸易有限公司、青岛港运顺通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姜美爱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69元,减半收取33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公进庆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马晓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