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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03执7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郑春花、卓廷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春花,卓廷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03执742号移送执行人: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被执行人:郑春花,女,1971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被执行人:卓廷堤,男,1970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与郑春花、卓廷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闽0103民初30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生效判决,案件受理费17670元,由被告郑春花、卓廷堤负担。因郑春花、卓廷堤未按生效判决要求缴纳,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依法移送立案执行。经查,被执行人郑春花、卓廷堤名下无银行存款可供执行。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郑春花、卓廷堤下无银行存款可供执行,本案应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小榕审 判 员  叶大松代理审判员  张宇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黄炳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