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81民初858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8585赵玉萍与王建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玉萍,王建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1民初8585号之二原告:赵玉萍,女,1966年11月17日生,,汉族,住江阴市。被告:王建华,女,1956年12月22日生,,汉族,住江阴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玉萍与被告王建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赵玉萍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王建华的起诉。本院认为,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本案中,赵玉萍向本院申请撤回对王建华的起诉,该撤诉申请系其自愿且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玉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90元、保全费870元,合计1760元(赵玉萍已预交),由赵玉萍负担。下页)代理审判员 高 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海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