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3执异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0-29
案件名称
深圳市汇鑫融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罗业健、陈邦洁、广州市雄狼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担保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汇鑫融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罗业健,陈邦洁,广州市雄狼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3执异88号案外人:广州市朗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中新广州知识城九佛建设新街18号2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6061145772P。法定代表人:孔建涛。委托代理人:张越。该司员工。委托代理人:陈俊斌。该司员工。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汇鑫融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金湖路42号银田花园1栋4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53875464C。法定代表人:黄丽芳。委托代理人:黄思君。该司法务经理。委托代理人:杨烨。该司法务专员。被执行人:罗业健。被执行人:陈邦洁。被执行人:广州市雄狼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592号1105房,组织机构代码05256230-4。法定代表人:罗业健。在本院执行深圳市汇鑫融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罗业健、陈邦洁、广州市雄狼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广州市朗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查封其名下位于广州市萝岗区(中新广州知识城)峻熙街1号1503房产不服,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在审查过程中,案外人广州市朗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述异议。本院认为,案外人广州市朗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中所提撤回异议申请,系对自己所享有的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州市朗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在本案中所提的异议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青审判员 罗映霞审判员 邓逸然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丁媛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