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03执38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马会贞申请执行平顶山市通诚煤炭储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会贞,平顶山市通诚煤炭储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03执387-1号申请执行人马会贞,女,1968年5月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平顶山市通诚煤炭储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新民,董事长。本院依据平顶山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平劳人仲案字【2017】第7号仲裁裁决书、平劳人仲案字【2016】第66号仲裁裁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平顶山市通诚煤炭储运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或收入57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聚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