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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民终9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黄敏、南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民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敏,南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民支行,南昌大同建材有限公司,江西省东盛科贸有限公司,南昌道城贸易有限公司,南昌五誉实业有限公司,林建新,李平川,秦敏,王荣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民终99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敏,男,1971年1月30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宇明,江西锦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民支行,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迎宾北大道333号,组织机构代码:74196454-4。负责人:万俊英,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云辉,该行职员。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昌大同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香江中路18号,组织机构代码:76978382-5。法定代表人:黄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省东盛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明珠广场C栋商业写字楼-1110室,组织机构代码:67499608-6。法定代表人:李平川。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昌道城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建设西路588号鸿顺德国际商贸城A135,组织机构代码:69849810-2。法定代表人:王荣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昌五誉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洪城大市场五华批发商城2区188号,组织机构代码:66745533-7。法定代表人:林建新。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林建新,男,1970年1月31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平川,男,1983年9月26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秦敏,女,1992年1月24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荣德,男,1976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上诉人黄敏因与被上诉人南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民支行、南昌大同建材有限公司、江西省东盛科贸有限公司、南昌道城贸易有限公司、南昌五誉实业有限公司、林建新、李平川、秦敏、王荣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2015)青民二初字第2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2015)青民二初字第25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黄敏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王  璐审判员 欧阳晓明审判员 万 俊 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袁  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