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81民初22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郭广礼与宋金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达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广礼,宋金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1281民初2223号原告:郭广礼。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双。被告:宋金年。原告郭广礼与被告宋金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7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广礼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宋金年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郭广礼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宋金年给付借款75,000.00元。事实和理由:2013年3月2日,宋金年在郭广礼处借款100,000.00元,后陆续偿还25,000.00元,尚欠75,000.00元未付,郭广礼因此起诉至本院。宋金年未到庭,未提出书面答辩意见。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2年宋金年在安达市火石山乡农村信用社贷款500,000.00元,后偿还400,000.00元,尚差100,000.00元。2013年2月3日,宋金年通过马双介绍,向郭广礼借款100,000.00元,宋金年为郭广礼出具借据一张,借据中未约定利率和还款日期。2015年,宋金年偿还10,000.00元、2016年偿还5,000.00元、2017年偿还10,000.00元,尚欠75,000.00元未付。本院认为,合法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宋金年在郭广礼处借款后,应及时偿还借款,欠据中未约定还款日期,故郭广礼有权随时要求宋金年偿还,本院对郭广礼要求宋金年偿还借款75,000.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综上所述,郭广礼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宋金年给付郭广礼借款75,0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履行。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75.00.00元,由宋金年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董立国人民陪审员 孙贵文人民陪审员 毕更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明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