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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22刑初13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高某某危险驾驶一案判决书

法院

肇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源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622刑初130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某某,男,1989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黑龙江省肇源县二站镇东海峰村。2017年4月2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被肇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4月27日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肇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5月25日由肇源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6月15日由我院取保候审,同日由肇源县公安局执行。肇源县人民检察院以黑源检诉刑诉(2017)1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某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肇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树柳、乔洪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本案已审理终结。肇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并经我院审理查明,2017年4月20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高某某酒后驾驶松花江微型面包车。当行驶至肇源县老中医院路口时,被设卡检查的肇源县公安局执勤民警截停,现场用酒精测试仪对被告人高某某进行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被告人高某某醉酒驾驶。肇源县公安局民警当场将被告人高某某带至肇源县公安局并对其刑事拘留。后经大庆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被告人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3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书证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肇源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详细信息、驾驶车辆照片、犯罪记录调查证明、户籍证明;证人张某的证言;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肇源县公安局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大庆市公安局血液乙醇含量检测报告;同步录音录像光盘二张等证据经过庭审举证、质证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高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高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高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姜思朋人民陪审员  刘佰奇人民陪审员  孔文秀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许智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