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81执10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赵金杰与云立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金杰,云立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81执1018号申请执行人:赵金杰,女,1971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讷河市。被执行人:云立祥,男,1973年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讷河市。关于赵金杰与云立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讷河市人民法院作出(2016)黑0281民初3743号民事调解书。此法律文书生效后,由于被告未履行义务,根据原告的申请,本院立案后进入执行程序。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协商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7条第一款第(6)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讷河市人民法院(2017)黑0281执1018号案件终结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时,申请执行人有权申请恢复对原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鑫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