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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322民初34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建平县国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沈慧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322民初3435号原告:建平县国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国臣,经理。被告:沈慧勇。原告建平县国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沈慧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建平县国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建平县国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建平县国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林朝晖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光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