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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26民初50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浦江分公司与浦江县紫悦红宾馆旅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浦江分公司,浦江县紫悦红宾馆

案由

旅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26民初5045号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浦江分公司,住所地:浦江县人民东路29号。负责人:吴旭峰。被告:浦江县紫悦红宾馆,住所地:浦江县仙华路***号。法定代表人:胡月芳。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浦江分公司与被告浦江县紫悦红宾馆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浦江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浦江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张东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金萍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