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21执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2017)湘1221执116号执行人唐凯与被执行人湖南兴龙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结案通知书
法院
中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湘1221执116号申请执行人唐凯,被执行人湖南兴龙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唐凯与被执行人湖南兴龙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执行后,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2017)湘1221民初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7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湖南兴龙环境艺术工程有限公司已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唐凯亦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结案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五条第一、二款之规定,现本案予以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