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922刑初3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2017湘0922刑初329号被告人徐晔赌博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桃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晔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922刑初329号公诉机关桃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晔,男,1982年7月2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中专文化,务工。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7年3月30日被桃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桃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7年4月13日被桃江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桃江县看守所。桃江县人民检察院以桃检刑诉(2017)3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晔犯赌博罪,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左金辉独任审判,于2017年7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徐金辉担任法庭记录。桃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助理检察员林天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晔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桃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18日晚至19日凌晨,被告人徐晔让殷登科在桃江县桃花江镇华美达酒店1211房间开房,由江某发牌,组织江某、肖某、徐某、江某1、“张某”以“三公”形式赌博,赌资累计达170000余元,抽头渔利3000余元。案发后,被告人徐晔于2017年3月29日被桃江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在审理中,被告人徐晔对上述犯罪事实及罪名均不持异议,并有书证,证人江某、肖某、徐某、江某的证言,被告人徐晔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晔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桃江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徐晔犯赌博罪的指控成立,依法应当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晔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晔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徐晔的刑期自2017年3月29日起至2017年7月2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左金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徐金辉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四十二条拘役的期限,为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第四十四条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