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民终18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滑县分公司、吕善印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滑县分公司,吕善印,吕建防,吕建合,吕建霞,吕建彩,国网河南滑县供电公司,滑县广播电视局
案由
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5民终181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滑县分公司,住所地:滑县道口镇解放路149号。负责人:张智勇,职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守轩,男,1974年2月17日生,汉族,住滑县,系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秀章,河南创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吕善印,男,1947年9月17日生,汉族,住滑县。系受害人王秀梅(已故)之夫。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吕建防,男,1969年5月1日生,汉族,住滑县。系受害人王秀梅长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吕建合,男,1973年1月25日生,汉族,住滑县,系受害人王秀梅次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吕建霞,女,1971年8月1日生,汉族,住滑县。系王秀梅长女;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吕建彩,女,1976年8月10日生,汉族,住滑县。系受害人王秀梅次女。五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窦永路、王冠军,河南衡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网河南滑县供电公司,住所地:滑县南环路中段电力大厦。法定代表人:靳卫国,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阳,男,1987年8月10日生,汉族,住滑县,系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段永生,河南金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滑县广播电视局,住所地:滑县道口镇滑州路与人民路交叉口西200米路北。法定代表人:万振兵,职务: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健,男,1979年6月13日生,汉族,住滑县,系该局工作人员。上诉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滑县分公司(以下简称联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吕善印、吕建防、吕建合、吕建霞、吕建彩、国网河南滑县供电公司(以下简称供电公司)、滑县广播电视局(以下简称广播电视局)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2016)豫0526民初49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联通公司上诉请求:2016年6月6日下午,我单位得到通知,说有人被线杆的拉线电死。我单位立即派人到现场,经结合已到现场的供电公司、广播电视局的工作人员和村委人员查看,以及村民反映家中有线电视机顶盒带电情况,发现广播电视局位于康庄村西头的监控摄像头安装在电力杆路上。经现场实验,断了该监控摄像头的电后所有线杆拉线均不带电,接通该摄像头的电,村内所有线杆拉线电缆均带电。因当时天色已晚,约定第二天7点共同查验。可是,第二天发现广播电视局在7点时已私自拆除了监控摄像头及附属的电源线,再行实验,全部线路均已经不带电。我公司的线杆拉线不带电,不是电产生的来源,是广播电视局摄像设施漏电所致,我公司不应承担责任,广播电视局应承担责任,供电公司对漏电有管理责任,受害人对事故的发生也有一定的过错。另,一审判决我公司与供电公司共同承担责任没有区分比例和数额,无法履行。请求二审查明事实,依法裁决。吕善印、吕建防、吕建合、吕建霞、吕建彩辩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维持原判。供电公司辩称,是广播电视局摄像设施漏电所致,一审判决错误,我公司与上诉人不应共同承担责任。广播电视局辩称,一审判决我公司不承担责任是正确的。吕善印、吕建防、吕建合、吕建霞、吕建彩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丧葬费、鉴定费等共计30万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6月6日下午15时许,原告至亲王秀梅去地里干活路上经过路边一线杆时,被线杆的拉丝击倒在地当场死亡。被发现报警后,经滑县公安机关调查,该线杆系被告联通公司所有,该线杆并非带电线杆,却带有足以致人死亡的高压电。事发时经测量,被告广播电视局进入用户家的电视机顶盒上也带有致命的高压电。三被告对自己权属范围内的线杆、线路、设备负有管理、维修、维护的义务,因被告不负责任的行为致使原告至亲遭电击死亡,被告应该承担责任。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6年6月6日下午15时许,原告至亲王秀梅去地里干活路上经过路边一线杆时,被线杆的拉丝击倒在地当场死亡。被发现报警后,经滑县公安机关调查,该线杆系被告联通公司所有,事发时经测量,该拉线带有357伏电。涉案线杆和拉线系被告联通公司所有,该事故经滑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鉴定王秀梅系电击死亡。河南省农村2015年人均纯收入10853元/年,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42670元/年。一审法院认为:经滑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认定王秀梅系电击死亡。涉案线杆和拉线系被告联通公司所有,故被告联通公司应当承担责任;被告供电公司作为供电方,对线杆拉丝带电不能证明自己在该事故中尽到了安全管理义务,故也应承担责任;被告联通公司认可涉案线杆上没有被告广播电视局的线路,故被告广播电视局不承担责任。各方当事人对该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均无异议,本院对其效力予以确认。被告联通公司、供电公司作为侵权人应当对原告的合理合法损失负赔偿责任。被告供电公司辩称其与被告联通公司签订有协议,约定被告联通公司搭接其电力线杆的附属物引起的事故由联通公司承担,本院认为该协议不影响被告对原告承担责任,被告供电公司承担责任后可依据协议向被告联通公司行使追偿权。原告系农民,本院参照河南省农村2015年人均纯收入10853元/年标准计算其死亡赔偿金。原告的合理损失有:死亡赔偿金为119383元,精神抚恤金本院酌定50000元,丧葬费21335元,鉴定费3500元。以上费用共计人民币194218元。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滑县分公司、被告国网河南滑县供电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吕善印、吕建防、吕建合、吕建霞、吕建彩死亡赔偿金119383元、精神损害抚恤金50000元、丧葬费21335元、鉴定费3500元以上费用共计人民币194218元。二、驳回原告吕善印、吕建防、吕建合、吕建霞、吕建彩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原告吕善印、吕建防、吕建合、吕建霞、吕建彩承担2045元,由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滑县分公司、被告国网河南滑县供电公司负担3755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审根据当事人陈述及当事人提交的证据,通过勘验现场,调查村干部及村民张素阁,查明以下事实:导致受害人被电击的联通公司的线杆和拉线自身不带电,供电公司的线与联通公司的线在事发地段没有连接点。广播电视局搭借供电公司的电力线杆架线,广播电视局安装的监控设备安装在供电公司的线杆上、使用供电公司的电进行监控,因为监控设备漏电,导致广播电视局的线带电,由于广播电视局的线与联通公司的线有交接点,导致联通公司的线带电,最终导致受害人触碰联通公司的拉线后被电击死亡。二审查明其他事实与一审认定事实一致。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供电公司作为供电方,允许联通公司、广播电视局搭借自己的线杆架线,没有尽到安全管理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涉案线杆和拉线系联通公司所有,联通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广播电视局的设备漏电,导致联通公司的线带电,广播电视局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一审认定死亡赔偿金119383元、精神损害抚恤金50000元、丧葬费21335元、鉴定费3500元,损失共计194218元。结合本案情况,确定供电公司承担其中40%的责任应赔偿77687.2元,联通公司承担其中30%的责任应赔偿58265.4元,广播电视局承担其中30%的责任应赔偿58265.4元。供电公司辩称其与联通公司、广播电视局签订有协议,约定凡是因对方附属物引起的事故责任由对方承担,本院认为该内部协议不影响供电公司对吕善印、吕建防、吕建合、吕建霞、吕建彩承担责任,供电公司承担责任后可依据协议另行解决纠纷。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2016)豫0526民初4916号民事判决;二、国网河南滑县供电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滑县分公司、滑县广播电视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分别赔偿吕善印、吕建防、吕建合、吕建霞、吕建彩77687.2元、58265.4元、58265.4元。三、驳回吕善印、吕建防、吕建合、吕建霞、吕建彩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吕善印、吕建防、吕建合、吕建霞、吕建彩负担2045元,由国网河南滑县供电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滑县分公司、滑县广播电视局分别负担1502元、1126.5元、1126.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185元,由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滑县分公司负担2092.5元,滑县广播电视局负担2092.5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徐红伟审判员 苗 飞审判员 杨 晓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段红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