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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05民初22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宁波凯斯流体技术有限公司与浙江大发齿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凯斯流体技术有限公司,浙江大发齿轮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05民初2285号原告:宁波凯斯流体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慈城镇前洋村。法定代表人:张利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建辉,男,该公司员工。被告:浙江大发齿轮有限公司。住所地:台州市温岭市泽国镇后仓路***号。法定代表人:林明高。原告宁波凯斯流体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大发齿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宁波凯斯流体技术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凯斯流体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宁波凯斯流体技术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20元,减半收取计210元,由宁波凯斯流体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周燕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马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