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20民初49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喀什市庆源建筑材料设备租赁站与陈才俊巴楚县坤威制衣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喀什市庆源建筑材料设备租赁站,巴楚县坤威制衣有限公司,陈才俊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20民初4903号原告:喀什市庆源建筑材料设备租赁站,经营地:喀什市多乡3村。经营者:林国海,男,1969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重庆市璧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天明,重庆市璧山区丁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巴楚县坤威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喀什地区巴楚县工业园银花西路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3130328849497B。法定代表人:孙丽,经理。被告:陈才俊,男,1973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本院在审理喀什市庆源建筑材料设备租赁站与巴楚县坤威制衣有限公司、陈才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喀什市庆源建筑材料设备租赁站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喀什市庆源建筑材料设备租赁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26元,减半收取413元,保全费3020元,由原告喀什市庆源建筑材料设备租赁站负担。审判员 潘 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高雪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