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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2民初82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6-26

案件名称

许小曼与秦国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小曼,秦国柱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2民初8237号申请人:许小曼,女,1984年7月6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婷婷,女。被申请人:秦国柱,男,1983年3月20日出生,汉族。申请人许小曼与被申请人秦国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许小曼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秦国柱名下的xxx小汽车一辆(车架号:LSYYDBCBXGC040465)进行保全。申请人以现金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许小曼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秦国柱名下的xxx号中华牌小汽车(车架号:xxx)。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杨 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赵玉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