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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104刑初6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卜保平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卜保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轻刑快办专用) (2017)宁0104刑初637号 公诉机关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 适用程序 简易程序 被告人信息 被告人卜保平,男,1982年1月6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人,户籍所在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2016年12月5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银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12月12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辩护人信息 指控意见 公诉机关根据银兴检公诉刑诉(2017)5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卜保平犯危险驾驶罪,建议判处被告人卜保平六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 指控事实 2016年11月22日23时40分许,被告人卜保平酒后驾驶宁A×××××号小型普通客车沿银川市兴庆区燕鸽湖小区内道路行驶时,与路边垃圾桶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和垃圾桶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银川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兴庆区二大队认定,卜保平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告人卜保平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98mg/100ml。 被告人意见 被告人卜保平对指控事实、罪名、量刑情节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辩护意见 查明事实 与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一致。 另查明,被告人卜保平已对社区损坏的公共设施进行了赔付。 本院意见 被告人卜保平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卜保平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卜保平当庭自愿认罪,且已对社区损坏的公共设施进行了赔付,对被告人卜保平酌情可从轻处罚。 判决结果 被告人卜保平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判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五份。 审  判  员  郭 鹏  二○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牛 娜